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八条有效业主大会根据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