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信用管理规定,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相关业主的失信信息报送信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一)欠交物业费,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确认后应当交纳而仍不交纳的;

(二)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移交相关材料物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信用管理规定,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失信信息报送信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