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移交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服务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