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