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七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视为业主。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