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