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报送承接查验结果等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