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报送承接查验结果等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