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毗连部位,由相邻业主共同维修;

(二)共用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用该物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业主专有部分之外或者入户计量仪器外接端口之前的管线及配套设施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