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物业维修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置电梯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