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物业的维护第六十九条有效物业维修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置电梯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