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物业的维护第六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保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