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或其他用途,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和书房的上方;
(三)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七)侵占绿地、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八)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九)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十三)违规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
(十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