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收益第五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