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对业主共用部位使用、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单独配置水、电、气、热等公共能耗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或者约定负责代收代交业主公共能耗费用的,应当单独列账,并定期公布各项公共能耗数量及其金额,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分摊方式向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