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收益第五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对业主共用部位使用、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单独配置水、电、气、热等公共能耗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或者约定负责代收代交业主公共能耗费用的,应当单独列账,并定期公布各项公共能耗数量及其金额,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分摊方式向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