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要求和需要解答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其中,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助业主联系或者协调相关专业单位和人员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