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要求和需要解答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其中,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助业主联系或者协调相关专业单位和人员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