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事项;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专业水平等;
(九)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及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十)物业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十一)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十二)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的交接。
物业服务合同还可以约定物业纠纷的调处与解决方式、合同的履约保证方式、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方式等内容。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