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