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情况;
(四)物业费的收费分摊支出明细;
(五)物业服务企业客服电话,负责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并根据业主要求提供合同、账务、票据等资料查询。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