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四条有效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为业主和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加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鼓励业主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