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三节 物业服务用房第四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规划图纸中标注的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进行核实。分期开发的新建物业尚未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的,应当在本期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提供不低于规划用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的房屋作为物业服务临时用房。在后期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交付前,临时用房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