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遗失、泄露业主信息资料,不得将业主信息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