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