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