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但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