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起止时限以及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