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多层住宅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

(二)多层、高层混合住宅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

(三)只有高层住宅且总建筑面积少于一万平方米;

(四)投标人少于三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