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多层住宅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二)多层、高层混合住宅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三)只有高层住宅且总建筑面积少于一万平方米;(四)投标人少于三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