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十日内,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分期开发的物业,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