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十日内,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分期开发的物业,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