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