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