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通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文件和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抄送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