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