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