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召开。讨论的事项需要表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办法执行。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平台,为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讨论、表决有关事项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