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物业公共服务费、代收代交费用收费方案,公摊费用分摊方式;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

(九)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

(十)管理、使用和分配公共收益;

(十一)有关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前款第八项决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作出约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还应当对业主代表的推选方式、表决办法等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