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电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