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不按照要求采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措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中断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