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