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生产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