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