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