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能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用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正确使用剩余电流保护等末端保护装置,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经供电企业通知后不予改正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剩余电流保护等末端保护装置应当与用户受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