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正确使用剩余电流保护等末端保护装置,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经供电企业通知后不予改正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

剩余电流保护等末端保护装置应当与用户受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