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非居民用户应当履行下列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安装、运行管理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二)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开展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和电力设施故障、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