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能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双路电源、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用非电应急保安措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