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用电安全检查,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用电安全检查可以包括下列事项: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三)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

(四)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的运行状况;

(五)并网电源、自备电源的运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制作用电安全检查现场记录。用电安全检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