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增强电力服务能力,减少因供电设施检修和供电系统故障对用户中断供电的次数,缩短停电持续时间。

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节约、有序用电,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用电业务咨询、查询和报修等服务,受理用户投诉。

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毁坏公用供电设施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派员到达现场抢修。维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恶劣、交通堵塞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及时向用户作出解释。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