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抢修。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