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责任,监督施工单位遵守电力设施保护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指导。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