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新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水杉、香樟、意杨等高杆植物。电力设施保护区外的高杆植物应当与电力设施保持足够倒伏距离。
有下列紧急情况,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危害的,电力企业可以采取修剪、砍伐等措施: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植物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自然生长植物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等安全事故;
(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紧急情况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向林业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砍伐林木的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