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