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