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交易运营系统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集中式风力发电、集中式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设施及其电网接入系统;(三)电网侧储能装置、港口岸基供电装置、充换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网连接装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电力设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