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对所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