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交易运营系统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集中式风力发电、集中式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设施及其电网接入系统;

(三)电网侧储能装置、港口岸基供电装置、充换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网连接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电力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