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基层社会治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网格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格事项实行准入、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制定。网格事项应当与村(社区)工作事项相衔接,不得超出村(社区)工作事项的范围。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